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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现代汉语中,人们常用“十恶不赦”来形容一个人罪不可恕,这里的“十恶”并非实指,而是泛指罪大恶极的罪行。但是,在我国古代,这“十恶”却是实有所指的。“十恶”罪名的处刑严厉,大量实施死刑,且不区分首犯和从犯“皆斩”,尤其是对于侵害皇帝或皇权的罪名还经常实行“连坐”,连带处罚罪犯的亲属,更重要的是犯下“十恶”罪的罪犯一律不得为大赦所赦免,即“常赦所不原”,并且贵族官员犯下十恶罪,也不能使用特权来逃避刑罚,所以就有了“十恶不赦”的说法。
十恶不赦之罪正式出现于何时?
作为封建刑法制度的“十恶’’中的谋反、大逆、不道、不敬等罪名早在西汉时就有了明文规定,但其构成要件、量刑标准却不统一。据《唐律疏议》载:“事类有十,故称十恶。然汉制九章,虽并湮没,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,原夫厥初,盖起诸汉。”这就是说西汉的“大逆不道不敬”罪就是“十恶”罪的立法基础。到了曹魏统治时期,有关大逆不道不敬罪的立法沿袭下来,但较之汉朝有所改进和发展。
直至南北朝时期,法律逐渐明确这些罪名的构成条件和处罚标准。
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,将严重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,在《北齐律》中称为“重罪十条”,置于法典的首篇《名例律》中,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。所谓“重罪十条”就是“一曰反逆,二曰大逆,三曰叛,四曰降,五曰恶逆,六曰不道,七曰不敬,八曰不孝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”。对触犯这十条者,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,而且不得适用“八议”和赎刑的有关规定,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量。
“十恶,,名称的正式出现,始见于 隋朝,并与佛教有着密切的关系。所谓“十恶”,最初是佛教用语,指可导致坠入“三恶道” 苦报的十种恶业,故称“十恶业道”。据《佛说未曾有经》载:“起罪之由,为身、口、意。身业不善:杀、盗、邪淫;口业不善:妄言、两舌、恶口、绮语;意业不善:嫉妒、嗔恚、橋慢邪见。是为十恶,受恶罪报。今当一心忏悔。”“十恶”之说见于佛教大乘、小乘中的诸多经典,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间广为流传。南朝梁武帝《断酒肉文》中云:“行十恶者,受于恶报;行十善者,受于善报。”隋朝开皇初年,随着佛教的兴盛,隋文帝将佛教之中的“十恶”之名引入律法,在《开皇律》中确立了“十恶不赦”之罪,取代了《齐律》中的“重罪十条”,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,成为历代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。
据《隋书?刑法志》载:“高祖既受周禅,开皇元年,更定新律(《开皇律》,又置十恶之条,多采后齐之制,而颇有损益。一曰谋反,二曰谋大逆,三曰谋叛,四曰恶逆,五曰不道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。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,虽会赦犹除名。”也就是说,《开皇律》在《北齐律》的基础上,加以完善,将其中的“反逆”改为“谋反”,将其中的“大逆”改为“谋大逆”,将其中的“叛、降”合并为“谋叛”,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,并增设了“不睦”一罪,使十种罪名定型化,并正式命名为“十恶”。
所谓谋叛是指“谋背国从伪”,也就是说图谋叛国,早在春秋时代就有的罪名。所谓恶逆是指在家族内部犯上作乱,包括殴打或谋杀祖父母、父母、伯叔等尊长。所谓“不道”是指一次杀死一家没有犯有死罪的三人以上,以及不仅杀人还将人肢解的。所谓大不敬,是指冒犯帝室尊严,包括偷盗皇帝用于祭祀神灵的祭品和皇帝的日常用品,偷盗或伪造皇帝的印信,以及误犯食禁等。所谓不孝是指违反孝道,具体包括:子孙告发或辱骂祖父母、父母;祖父母、父母在世时“别籍异财”;违反祖父母、父母的教训和指令;对于祖父母、父母的供养不足;在为去世的祖父母、父母服丧期间有违反孝道的行为:“闻祖父母、父母丧,匿不举哀”;诈称祖父母、父母死。所谓不睦,是指谋杀亲属,或女子殴打、控告丈夫等。所谓不义,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,士卒杀死长官,学生杀死老师,女子在丈夫死后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行为。所谓内乱,是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。
“十恶”中的前三条“谋反”、“谋大逆”、“谋叛”和第六条“大不敬”是指“谋危社稷”,也就是危害皇帝本人及其御用之物,是皇帝特殊权力的一种体现。其中“谋大逆”在秦汉时期被用做形容罪大恶极的犯罪,并不是实际的罪名。按《唐律疏议》的解释,“谋大逆”是指“谋毁宗庙、山陵及宫阙”的罪名。所谓宗庙是指皇帝供奉祖先的寺庙,所谓山陵是指皇帝的祖先的陵墓,所谓宫阙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宫
殿,都是皇帝和皇权的象征,为捍卫封建政权及皇帝的绝对权威,对图谋破坏宗庙、山陵及宫阙者必须加以严惩。
“十恶”中的“恶逆”、“不孝”、“不睦”、“不义”、“内乱”是指严重危害家族生活秩序的行为。事实上,在封建国家的立法中是将族权的地位与皇权同等。族权之所以占用这样重要的地位,是因为其在维持封建统治秩序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。家庭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,古人很早就认识到“忠臣出于孝子之门”。如果每个家庭都遵从“父父子子”的观念,则可使“君君臣臣”,人人各安其位,形成“家天下”的局面,从而天下大治。正是从这一目的出发,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将族权上升到如此重要的地位,使族权的地位基本上与皇权同等。表面看来,这是族权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,但实际上是皇帝加强封建统治的一种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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